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審理,請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法官陳姵君
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審理,請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法官陳姵君
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