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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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RUSTUMSAGAMPUDGARCIA
代 理 人  王雅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專用委
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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