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許登樹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被告 許昭音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⑴第4行有關「476、478」之記載,均更正為「468、469」;第7頁第5點第9行有關「469地號」之記載,均更正為「47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4頁⑴第4行有關「476、478」之記載,顯係「468、469」之誤;第7頁第5點第9行有關「469地號」之記載,顯係「479地號」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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