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 許昭音 被上訴人 許登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登樹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8,480元【8000(3.97+230.8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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