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34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94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35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6日止,計15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前2年(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借款採二段計算利息:自94年09月16日起至96年09月1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77%加0.83%計算,計為年利率2.6%,機動調整。並自96年09月16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2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
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06月1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3,119,268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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