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34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 陳坤助 於95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03月24日起至125年03月24日止,計30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借款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5年3月24日起至96年
3月2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97%加0碼計算,計為年利率1.97%,固定計息。自96年
3月24日起至97年3月2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97%加1.86碼,計為年利率2.435%。並自97年3月24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3.86碼,計為年利率2.935%,機動調整,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07月2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5,258,206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