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招茼 、上鑫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