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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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2筆以支付向第三人學承電腦補
習班購買之電腦課程,其分別為⑴新臺幣(下同)72,000元
,約定分24期還款,按月還款3,000元,還款期限自民國99
年12月2日起至101年12月2日止;⑵108,000元,約定分36期
還款,按月還款3,000元,還款期限自民國100年3月10日起
至103年3月10日止。若被告遲延給付時,應自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每逾1日,按借款餘額萬分之5(即年息
百分之18.25)計收違約金。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尚欠借
款本金75,000元,及自10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已請消保官調解,且已向學承電腦補習班進
行協調,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
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
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
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
置辯,惟與本件實體之認定不生影響,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