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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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乙女(卷內代號3482-H10202號,真實姓名年籍及
訴訟代理人 乙女之母
被 告 尤竣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02年度侵
附民字第3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
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
,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
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列罪名,依 上開 說明,法院裁判自不得揭露被害人即原
告之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從而,本判決爰將原告及其訴
訟代理人之姓名以代號標記,合先敘明。
二、復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
自主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
字第8930號、第9828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
度侵訴字第122號受理在案,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2年7月25
日對該案證人即本件原告乙女進行交互詰問後,當庭諭知定
102年8月8日下午2時10分續行審理,嗣於同年8月8日對該案
證人丙女進行交互詰問並提示全案卷證後,本院刑事庭始當
庭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8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全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2年
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影卷在卷足憑,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
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02年8月7日向本院刑事庭具狀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本院收發室之收件章戳日期可查,依照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訴,核無不合,至被告辯稱:
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5日,原告於刑事
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之訴,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云云,顯非可
採。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於102年1月24日17時15分許,在位於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光南書店地下一樓遇見原告乙女
,即向前搭訕,佯稱:要找乙女做手部及腳部模型設計助理
,先前是由其堂妹擔任助理,因其堂妹去美國,故需另尋找
助理云云,並帶同原告到位於臺中市○○路○○號麥當勞店速
食店內,為原告施作手部石膏模型,使原告認為此即為被告
創作工作內容,被告再進而向原告表示要試作腳部石膏模型
,但在麥當勞速食店製作不方便,且其後創作工作會在自己
阿姨所開設旅館房間內工作,可以先去打聲招呼、查看工作
環境等理由,原告不知有異,而與被告一同前往位於臺中市
○區○○街○○號太吉利旅社,被告先向櫃檯人員稱呼阿姨,
並支付房間費用新臺幣(下同)200元,隨後,在該旅社房
號不詳號碼房間內,被告先將房門開啟以取信原告,並為原
告製作腳踝部位石膏模型,且要求原告躺在床上不要亂動,
詎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趁原告躺在床上,等待石膏乾
燥機會,未徵得原告同意,突以手按壓原告之小腿、大腿至
下體陰部,原告出言表示抗拒,被告即安撫原告情緒,見原
告情緒較為穩定,被告伺機再度以手按壓原告下體陰部處,
繼而突然拉開原告上衣,按壓原告肚臍,並向原告表示欲施
作肚臍部位石膏模型,原告當場以其正值生理期為由表示拒
絕,被告隨即出言安撫,見原告情緒稍微穩定後,突然打開
原告褲子鈕扣及拉鍊,出手拉扯原告內褲,原告音量放大出
言制止加以拒絕,並一再表示其正值生理期,身體不適,被
告仍以其手按壓原告下體陰部處1次,然後,被告又以量身
體比例為由,出手欲觸摸原告胸部,原告以手遮胸之方式躲
避抗拒,原告一再以正值生理期,身體不適為由拒絕,被告
即以上開違反原告意願方式,對原告為猥褻行為,之後,原
告察覺情況有異,然因擔心該旅館確為被告之親戚所開設,
大聲呼救可能激怒被告,使其自己陷入困境,因而諉稱家人
打電話催其返家吃晚餐,可與被告另行約定其他工作日期為
由,藉以離開該旅館。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業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930號、第9828號
提起公訴,經鈞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受理
在案並於102年8月29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二)
原告本係單純學生,看被告需要幫忙,時間不長,也順便多
賺些打工費,就答應了,從麥當勞示範過程到被告說:「去
太吉利旅社向親戚打聲招呼就好」等語,讓原告有些不安、
半信半疑,但還是想去賭被告說的話是真的,因為在原告想
法中,認為沒有必要欺騙、傷害1個毫無關係的人,何況還
抱著幫忙的心,直到在房間,被告不顧原告之意願脫掉原告
的鞋子,原告才確信被告所說和之前都不一樣,自己被欺騙
了,然後被告開始對原告毛手毛腳,原告心裡承受極大的恐
懼和錯愕,卻又害怕掙扎或大叫會引來他激烈的行為,因此
原告沒有強烈反抗,在心裡畏懼而身體僵硬時,被告還說:
「放輕鬆,你的心要正阿,我們這是在做藝術,你不用害怕
,我不會對你怎樣。」等語,這時原告在心中告訴自己不管
多害怕,一定要冷靜,不然可能出不去了,因此開始逼自己
放輕鬆點,不斷問被告問題,然被告不僅用一堆謊言包裝成
1個故事騙人相信,還想趁機挑撥原告和家人之間的感情及
信賴關係,讓原告非常憤怒,待在旅社的每分每秒都恐懼著
下一步被告會做什麼,直到他真的觸碰到原告的底線時,原
告才敢真正大聲表示「我月事來,不要碰我」,並以家人找
理由讓自己能快點脫身。(三)案發當天原告回到家和家人
講的第1句話就是:「我差點被強暴了!」這句話造成家庭革
命,那晚情緒激動的原告還對媽媽說:「如果我被強暴了,
就自殺在外面不回來了!」原告之母因為這句話多日掉淚失
眠,原告才知道自己受傷害,最煎熬、傷心的是家人,報警
做筆錄、去調監視器,每件都讓原告覺得很難堪,就像是延
續折磨的程序,直到4月有其他受害者出現報案,才逮捕被
告,去指認時,原告碰巧與被告正面遇到,雖然隔一些距離
,但被告明顯注視著原告,那一瞬間原告所有的夢魘再次被
喚起,身體不自覺顫抖。之後,原告收到檢察官起訴書,看
著上面被告對檢察官所為陳述,對受害者來說是多大的再次
傷害和侮辱,有多麼痛苦、有多麼氣憤,當初被告說的沒有
任何一句話是真的,完全都是謊言,憑什麼說原告對他有企
圖,原告永遠也不會原諒被告。而原告因本件妨害性自主案
件,除了身體受到性騷擾外,心靈的煎熬、痛苦,還有給家
人帶來的擔憂、憤怒,這一切都是被告對原告造成無法抹滅
的傷痛,尤其是被告在開庭時所說的非事實發言,嚴重侮辱
原告的自尊,並試圖想混淆身為證人及被害者的原告,為此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坦言出於自願與被告一同進入太吉利
旅社,且創作時旅社的房間門口為打開狀態,由此證明被告
並無預存強制褻猥之意圖。且原告坦言在創作時,並沒有因
為抗拒被告而大聲喊叫求救或是驚擾其他房客、旅社人員的
情形,由此證明被告並無強制猥褻原告。及原告坦言在創作
時,有打電話給她的哥哥,通話內容為「等一下就會回去吃
飯」,由此可證明被告沒有強制猥褻原告,依常理判斷,被
告若真有此行為,實不可能讓原告有對外通話或藉此向他人
求救的機會,況被告如真有此行為,為何原告不趁與她哥哥
通話的機會向她哥哥求救。以及原告坦言創作結束後,由被
告陪同走了一段路,並與被告預約下次創作的時間及地點,
由此可證明,被告沒有對原告強制猥褻之行為,依常理判斷
,若被告真有此行為,原告逃避被告都來不及了,怎可能還
讓被告陪同一段路,況被告如真有此行為,原告一出旅社應
急忙離去,實不可能還跟被告明確約定下次創作的時間、地
點。綜上事證,足以證明原告出於自願參與被告之創作,原
告指控遭被告施以強制猥褻並非事實。(二)原告所為陳述
呈現眾多前後不一,相互矛盾的事實,原告陳述不足採信,
列舉如下:1.「…但伊想說,只做腳沒有關係。」、「…他
把伊鞋子脫掉,伊就知道自己被騙。」等語,第1句原告表
示被告以她的腳做創作沒有關係,第2句原告卻表示被告脫
掉她的鞋子,開始進行創作,有讓她受騙的感覺,不僅前後
意思表示不一,相互矛盾,也有誣陷被告之嫌。2.「…伊當
時心理想說,自己是被騙,但伊怕掙扎的話,會被他用很強
勢的手段侵犯,伊就硬順著他,但他用的時候,伊都還是說
不要,伊就跟他講可不可以等禮拜日。」、「…可不可以禮
拜日的時候再來做。」等語,若原告真覺受被告強制猥褻,
為何還要跟被告預約禮拜日的時候再來做,不僅不合乎邏輯
,違背常理,也有誣陷被告之嫌。3.「…被告有跟伊預約下
次創作的時間,那時候是被告自己問伊的。」、「…伊說伊
的肚子很悶痛,可不可以禮拜日的時候再來做。」等語,第
1句原告說是被告問她的,第2句卻是原告主動向被告預約下
次創作的時間,由此可知,原告陳述前後不一,相互矛盾,
有誣陷被告之嫌。4.「…被告一開始拉開伊的內褲時,是隔
著長褲。整個過程大約多久伊不太記得,但是在他第一次按
壓碰到伊陰部時,伊有稍微出聲抗議,他一開始說好,手有
伸回去,就稍微哄伊,看伊穩定下來後又開始反覆的動作,
繼續隔著褲子按壓伊,約10幾分鐘左右。」等語,原告說被
告拉開她的內褲時,是隔著長褲,試問隔著長褲又怎可能拉
開內褲,此說法不合乎邏輯且矛盾,若原告真按壓女性最為
私密處的陰部,依常理推論,原告應反抗激烈,怎會有「稍
微出聲抗議」之反應,況被告並無強制原告之任何動作,若
原告真的有感到厭惡,為何讓被告以反覆動作,按壓常達10
幾分鐘,又原告不記得整個過程大約多久,為何卻說約10幾
分鐘,由此可知,原告陳述前後不一,相互矛盾,有誣陷被
告之嫌。5.「…可是警察說,伊沒有證據。」等語,連警察
都說原告沒有證據,可見原告之供詞,不具說服力,無法取
信他人。6.「…他跟伊說不要誤會,他不是在跟伊搭訕。」
、「案發時有一個陌生男子來跟伊搭訕。」等語,第1句原
告說被告曾對她說,被告並不是在跟她搭訕,第2句原告卻
說被告來跟她搭訕,由此可知,原告陳述前後不一,相互矛
盾,有誣陷被告之嫌。7.「伊要再強調一次,被告從頭到尾
都沒有跟伊說到家產繼承這個問題,從頭到尾伊沒有聽到這
四個字。」、「家產繼承問題事被告自己在說的,伊只有聽
到他說他因母親在不久前過世,他把他的家產轉給他的朋友
。」等語,第1句原告以強調語氣,表示被告從未跟她說到
家產繼承這個問題,第2句原告卻又表示有聽到被告說到將
被告的家產轉給他人一事,由此可知,原告之陳述前後不一
,相互矛盾,有誣陷被告之嫌。8.「…預約時間並不是在已
經出來旅社後的同行時間談的。」、「…伊與被告就離開旅
社了,他陪伊走一段路…就直接約1月27日下午1點在麥當勞
。」等語,由此2句對照明顯可知,原告陳述前後不一,相
互矛盾,有誣陷被告之嫌。9.「…他重覆要碰伊時,伊都跟
他說禮拜日還有時間。」等語,若原告真不願的話,為何還
一直跟被告預約下次可以配合的時間是禮拜日,不僅不合邏
輯,也感覺不出被告有何強制褻猥原告之舉動。10.「…伊
怕如果沒有讓他陪同一段路,他隨時可以把伊拐走。」等語
,在人潮眾多的大馬路上,若被告真有對原告任何令她恐懼
、厭惡之舉動,原告可以隨時向他人求救,被告又如何得逞
,此外,若原告真有此顧慮,又何必跟被告預約時間、地點
皆十分明確之下次配合約定,此不僅不合邏輯,也有刻意誣
陷被告之嫌。11.「…伊在過程中,伊沒有因為抗拒被告而
發出大聲喊叫求救或是驚擾其他房客、旅社人員的情形。」
等語,由此明顯可知,原告陳述前後不一,相互矛盾,有誣
陷被告之嫌。12.「…房門是打開的時候,這點又讓伊的懷
疑降低一點,如果被告想要侵害伊,他又怎麼會想要把門口
打開。」等語,由此可知原告既已感受到被告並無侵害她的
意圖,為何卻惡意扭曲被告的創作行為,指控被告對其強制
猥褻,不僅暴露原告有思慮矛盾的傾向,有刻意誣陷被告之
嫌,同時也證明被告並無預存對原告有任何不法意圖之證據
。13.「伊說伊的肚子很悶痛,可不可以禮拜日的時候再來
做,那時候伊是騙他的。」、「事實上伊的生理期有來當時
已經快要結束了。」等語,原告於審理時表示參與被告創作
時,正值生理期,然於偵訊時卻又表示當時為了早點回家,
騙被告生理期來了,由此可證明,原告的陳述不僅前後不一
,相互矛盾,且有說謊情形,有誣陷被告之嫌。上述所列舉
原告之陳述呈現眾多前後不一,相互矛盾之事實,證明原告
之陳述無法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論之,缺乏可信度,不足採信
。(三)刑事判決對被告不公,見刑事判決書第30頁第12行
至13行記載:「則證人乙女前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內容互核一致。」等語,然前開列舉原告乙女之陳述呈現眾
多前後不一,相互矛盾之事實,並非刑事判決所言原告之證
述互核一致,此不僅為刑事判決之重大缺失,更對被告判決
有罪,顯為不具公理正義。以及見刑事判決書第29頁第15行
至16行,原告表示被告說要看一下原告的胸部,被告過來,
原告就直接遮胸,可以看出來原告是可以抵抗的,如果被告
有動手去碰原告陰部,原告應該可以用手遮陰部,怎會稍微
出聲反應,又原告先說整個過程多久已忘記了,之後改口說
10幾分鐘左右,假設原告真有遭受被告猥褻,依照常理判斷
,應會反抗,怎會遭被告反覆做這些動作,且長達10幾分鐘
左右。再者,見刑事判決書第27頁第10行,原告到警局時,
警察跟原告說根本沒有證據,同頁第12行至13行,警察建議
原告不要這樣做,於27日原告之母很生氣就報警,連警察都
認為原告都沒有證據了,原告如果有遭被告猥褻,警察跟原
告講的時候,她應該很氣憤且堅持要告,為何當時原告放棄
,還沈思了幾天,才由原告之母報警,由此可知原告根本沒
有遭受被告猥褻。參以,上開原告陳述內容有刻意隱瞞曾與
被告談及被告家中家產繼承一事,原告有以藉對被告提起告
訴之方式,向被告謀求賠償金之嫌,事實上,原告也已對被
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綜上論證,原告之陳
述顯為不足採信,刑事判決對被告不公,無直指被告犯罪事
實存在之積極證據等諸事證之證明下,被告實屬無罪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930號、第9828號起訴書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卷
宗審閱無訛,且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審認詳確,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
由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
侵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審認結果,仍維持原審刑事判
決之認定,而駁回上訴等情,有該2份刑事判決在卷可佐
。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經查:
1.原告於刑事案件中所為陳述如下:
⑴於警詢中陳稱:「(妳於何時、何地如何遭受性騷擾?請
詳述經過情形?)我是在102年1月24日17時15分在(臺中
市○區○○路○段00號)光南書局地下一樓逛街。我身穿
外套及牛仔長褲。大約在17時20分有1名陌生男子前來搭
訕,要找我做手部及腳部模型設計的助理兼職打工,然後
他說要試範如何做模型,我們○○○區○○路上的麥當勞
會合,進到1樓裡面的位子坐下來後,他就試範手部模型
設計給我看,約在麥當勞待了半小時,他說因為要做腳部
設計,場地不方便,所以要改在他親戚開設的旅舍內做,
便要我一同前往去打招呼,我們步行在18時5分,到臺中
市○區○○街○○號的太吉利旅舍,他就付錢拿鑰匙走上2
樓,叫我上去看看,進到房間內,他直接幫我脫鞋,在我
的腳踝放上繃帶並塗上 雪芙蘭 ,叫我躺在床上不要亂動等
待乾燥,我感覺不太對,然後他就用手壓按我的小腿到大
腿,又好像故意的按壓我的下體,當我拒絕,他就停下來
,開始哄騙我,待我情緒緩和後就又繼續觸碰我,這樣大
概來回3次,就拉開我的上衣,按壓我的肚臍,想要把雪
芙蘭塗在上面做模型,我當場拒絕,他又哄騙我,打開我
的褲子拉鍊及鈕扣,看到我的內褲就準備要摸,我生氣的
拒絕說我月事來,不要碰我,他問我真的月事來了嗎?他
出手就直接故意碰我下體(隔著長褲),並問我月事來第
幾天,我就回答他,我現在肚子會痛,人不舒服,你不要
碰我,他停下來幾秒鐘後,說要確認身材比例,手就作勢
要碰我的胸部,我馬上反應遮住胸,告訴他我胸部漲痛,
不要再碰我,接著我打電話給我哥,騙他說我哥要我馬上
回家吃飯,他說等我腳踝上的模型乾掉就離開,在這期間
他又碰我的小腿及大腿,約15分鐘後乾燥,我們就離開旅
舍,他陪我走一段路,我跟他要電話,他說沒電話也沒有
車子,就約1月27日13時在學士路麥當勞見面。」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182號偵查卷
第5至7頁)。
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被告照片,你在警局所述案
發時有1個陌生男子來跟你搭訕,是否照片中的這一位?
)是的。(提示監視器照片,當時被告的裝扮是否如照片
中所示?)是。(告以警詢要旨,有何補充?)當時被告
來找我就說他是從日本回來,在日本是做田園設計,希望
可做手部跟腳部的石膏模型,我之前並沒有做過,後來我
們就到麥當勞試做,先做手部,後來他說想要去旅社,旅
社是他阿姨家開的,本來是住家後來改成旅社,說那邊很
安靜,去那邊做手腳石膏模型人家覺得不會奇怪。本來是
要約禮拜日,但後來他就說先去看看,去打個招呼,他那
時候是說我1個禮拜只要工作一、兩次,1個小時是200多
元的時薪,後來他就帶我去旅館,去旅館後,他就叫櫃檯
人員阿姨,付200元給櫃檯人員,我問他既然是阿姨,為
何要付200元,他就顧左右而言他。我說那就打完招呼就
好,我要先離開,他就說上去看看房間,房號我沒有注意
。上去之後他就說我只要做一、兩片就好,他就脫掉我的
鞋子想要幫我做腳部的模型,當時我就覺得不舒服,因為
沒有經過我的允許就把我的鞋子脫掉,但我想說只做腳沒
有關係。他就叫我躺平,怕會弄壞腳的石膏,我就躺下,
他後來就用自以為是藝術家的手勢按我的腳,然後按到我
的私密處,我就跟他講不要,他就開始哄我,但當我比較
安靜的時候他又開始按壓,我當時心裡想說自己是被騙,
但我怕掙扎的話會被他用很強勢的手段侵犯,我就硬順著
他,但他用的時候我都還是說不要,我就跟他講可不可以
等禮拜日,因為我還沒有跟家人講過。他後來有解開我褲
子的扣子、有拉開褲子的拉鍊,想要碰我的內褲,但他碰
到我內褲的時候我忍不住就大聲說我那個來,肚子不舒服
,請你不要碰我,他就問我是真的這樣嗎,我就說對,他
還問我這是來第幾天,手還隔著褲子按壓我的陰部,我就
跟他講真的不舒服。後來他又拉開我的上衣一點,有露出
我的肚臍,想要在上面塗雪芙蘭,我就把他的手推開,我
說我的肚子很悶痛,可不可以禮拜日的時候再來做,那時
候我是騙他的,因為那時候我只想要趕快離開,當時我的
口袋有手機,我把手機拿起來剛好有未接來電,我就跟他
講我媽媽在等我吃飯,我要打電話給我哥哥,然後我就打
電話過去,我一開始跟我哥哥講一些有的沒的,說我等一
下就會回去吃飯,就想要讓被告知道我想要急著回去,他
就說好啦好啦,說等我腳部乾就可以回去。後來我講完電
話他又想要碰我的胸部,他又露出想要量身體比例的手勢
,我就推開他的手,跟他講我的胸部跟腹部都脹痛,請他
不要碰我,他就說好不然禮拜日再來做。我們就離開旅社
了,他陪我走一段路,就跟我要我的手機電話,因為我不
想給他,我就跟他說要他給我的手機,他就說他前幾年媽
媽過世,財產都轉給別人,講一堆理由,就是不想給我他
的手機號碼,我就說既然你不想給我,那我也不給你,就
直接約1月27日下午1點在麥當勞,後來我當然沒有去。我
在1月26日有先去警局問警察,要不要去赴約把他抓起來
,警察建議我不要冒險,後來是我媽媽直接報警。」等語
,並具結證稱:「(有無補充?)他一開始有跟我講他堂
妹的事,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才會相信他,他跟我講說都
是跟他堂妹做石膏模型,說他堂妹很開放,說在她身上可
以做很多身體的部位的石膏,可是他說我只要做手跟腳就
可以了,他說是因為他堂妹去美國了缺人,才需要找新的
模特兒,而且說他朋友的店要展示他的作品,所以才需要
趕快找人。(被告對你做這些動作是否會覺得不舒服,有
無違反你的意願?)我覺得很不舒服,他已經違反我的意
願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8930號偵查卷第161至163頁)。
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具結證稱:「〈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
交互詰問〉(是否見過在庭被告?)有。(可否描述見過
被告的經過?)是102年1月24日下午5點的時候在光南書
局,我在逛書局,感覺到有人看我,我看一下之後那個人
就離開視線,沒多久被告就來找我講話。(後來有無跟被
告一起去太吉利旅社?)我們是先去麥當勞作手部模型之
後,才去太吉利旅社。(到太吉利旅社時,被告有做什麼
舉動?)被告脫掉我的鞋子、襪子,把繃帶放在我的腳板
上,然後塗上雪芙蘭,後來叫我躺在床上,後來被告就用
手很像量比例的方式來按壓我的腳,到最後就按壓到我的
陰部。(被告按壓妳的陰部,有無先問過?)沒有。(後
來?)後來他解開我的長褲的拉鍊扣子,把我的拉鍊拉下
來,這個也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他就把我的內褲拉起來,
我把他的手推開。(後來有無碰觸妳的胸部?)被告要用
碰我的胸部,但是我用手遮住不讓他碰。(被告要碰觸妳
的胸部有無事先跟妳講?)沒有。(當時感覺如何?)很
難受。(那時候旅館的門是開著,還是關著?)開著,沒
有人在外面走動。(妳當時是否有呼叫?)我沒有,我只
有小小的反抗,我不確定他會不會對我採取強硬的手段,
我當時不敢呼叫,又同時怕他之前說那個旅社是阿姨開的
這件事是真的,我覺得就算呼叫也沒有用。(在旅社待多
久?)快要1個小時左右。(被告事後有沒有給妳錢?)
沒有。(被告之前有無說創作1個小時多少錢)有,被告
說1小時大約200多元,然後再加車馬費,他那時候是跟我
說我們下次赴約再連同這1小時的錢再給妳,被告一開始
只有說我們到麥當勞做就好了,只要作手的部位,這1小
時的工錢會給妳,後來又被哄到太吉利旅社。(對於被告
沒有給錢,是否會對被告產生不滿?)我覺得被告不給我
錢,只是希望我在禮拜日赴約,所以他那時候才不給我錢
,他認為如果現在沒有給我,我禮拜日可能為了錢再赴約
,所以我沒有不滿。(被告有無預約下次創作的時間?)
有,那時候是被告自己問我的,他問我1個禮拜挑1天,就
問到當個禮拜,我就說那禮拜日。(被告對這些舉動,還
敢跟他預約下次嗎?)我要強調一點,那時我會答應他,
他把我鞋子脫掉,我就知道自己被騙,我當時說禮拜日要
去赴約,我只是為了要逃離而講的,所以我多次說自己禮
拜日會赴約,甚至還用理由說我哥哥急著找我,媽媽要煮
飯給我吃,也透過電話打給我哥哥來逃出去。(那天有跟
被告說月事來,胸部脹痛?)有,我有講,他問我來第幾
天。(事實上有沒有來?)事實上有來,當時已經快要結
束了,可是我騙他來第2天。(有無跟被告談及家裡遺產
的事情?)沒有,在出旅社離開時,他跟我要電話,我跟
他說「你也給我你的電話,他說他媽媽不久前去世,他把
家產都過給他朋友,他沒有手機也沒有車子,我跟他說你
不給我手機號碼,我也不給你我的,所以我沒有給被告手
機號碼,被告也沒有給我。(跟被告要手機號碼用意為何
?)只是為了不想給被告手機,我只知道他不會給我。(
你們是否一起離開旅館的?)是一起離開。(被告有陪妳
走一段路,大概多久?)有,大概陪我走了5分鐘左右,
有講一下話,我只是敷衍他。(那時候有無對被告有何感
覺?)我當時很害怕,我跟家裡的人說我差一點被性侵。
(剛才表示說,因為當時也不敢呼叫,是因為被告有表示
太吉利旅社是他阿姨開的旅社,妳覺得可能都是他們自己
的人,當時被告如何表示旅社是他阿姨的情形?)他在麥
當勞的時候,一開始我們決定在麥當勞,被告有說他堂妹
的事情,被告說他跟他堂妹都是在那家旅社做模型,被告
說太吉利旅社是他阿姨開的,那家旅社是最近才改裝成旅
社,要可以去那裡做,又是自己家的阿姨。(因為妳心裡
有顧忌,所以妳才在害怕的時候,雖然有反抗被告,但妳
也不敢大聲呼喊?)因為這樣我沒有大聲反抗,而且我怕
他採取更強烈的措施侵犯我。(妳剛才有說被告要試圖碰
觸妳的胸部時,妳有反應遮胸,在這之前被告有無碰觸身
體其他哪些部位嗎?)肚子,他想做我肚子的模型,也是
有碰觸我的肚臍,我跟他說我那個來,肚子脹痛,後來他
想要碰觸我的胸部,我跟他說我的胸部也脹痛,再來是陰
部是隔著長褲按壓的方式,他有解開我的扣子,他稍微拉
開我的內褲,被我推開之後,我說我月事來是第2天以後
,他還有為了再確認有刻意隔著長褲,再按壓一次我的陰
部。(當時被告碰觸的時候,妳上半身的衣服有穿著嗎?
)有,他只有拉開我的肚臍的時候碰,他沒有拉開到全部
,只有拉開看到我的肚子。(被告要採取碰觸妳的胸部時
,是採取哪些動作?)那時候我已經跟他說我肚子脹痛,
我把衣服拉下來,他又比出要量比例的手式想碰我胸部,
他說要看一下妳胸部,他過來我就直接遮胸,我的聲音變
大跟他說我已經說我胸部脹痛,肚子痛,請他不要碰我。
(被告碰觸妳的下體時,是否有伸進去妳的內褲裡面碰觸
?)沒有,他拉開內褲我就把他的手推開,跟他說我月事
來。(被告一開始拉開內褲時,是隔著長褲嗎?)對。(
整個過程大約多久,是否有印象?)我不太記得,但是在
他第一次按壓碰到我陰部時,我有稍微出聲抗議,他一開
始說好,手有伸回去,就稍微哄我,看我穩定下來後又開
始反覆的動作,繼續隔著褲子按壓我,約10幾分鐘左右。
(在偵查中表示,那時候想要趕快離開,那時有作何動作
取信被告?)我不敢直接跟被告表示,我跟他說我媽媽每
天都會煮飯,我每天都會回家吃飯,我今天是突然被你邀
過來,我沒有跟家人報備,我家人會擔心,當時已經快要
6點半,我說家人在找我,就拿出手機,那時候剛好我大
哥打給我3通電話,我就跟他說我哥哥打電話給我了。(
被告有主動向妳要電話,他的目的為何?)為了確定禮拜
日我會赴約,還有確定做模型的時間。(妳剛才有表示說
妳為了能安全離開現場,假意配合被告說可以下次赴約,
是否如此?)對。(當初試圖要被告的手機,是不是要留
下相關的證據?)也有想,再來他一直問我的手機號碼,
我怕我不給會被懷疑,理當來講你要我的手機,你也應該
要給我手機,但是他不給,後來我跟他說你不給我你的手
機,我也沒有理由要給我的手機,我們直接就約禮拜日下
午1點見面,他說在麥當勞。(第一個目的是安全離開,
第二個不驚動被告下能留下證據,是否如此?)對。(在
偵查中,妳之所以後續1月26日先去警察局報警,是何情
形下有哪些證據要到警察局報警?)那時候我只是去警察
局詢問,是我母親陪同我去,我跟警察說我那天發生的情
況,我是詢問說請警方派人陪我去赴約,請警察在身旁,
我跟被告走到旅社,再請警察把被告抓起來,我那時候是
希望這樣,可是警察說我沒有證據,就算真的把他抓起來
,他可能找理由說我們只是偶遇之類,而且風險很大,警
察建議我不要這樣做,後來我就想說放棄。(所以妳沒有
叫警察陪妳赴約,因為警察建議,所以妳是採取直接報警
?)對,於1月29日時我母親很生氣,她就直接打110。(
那天被告跟妳離開現場,他確實給付妳多少費用?)沒有
付錢。(被告有無再打電話跟妳聯繫?)沒有,我沒有給
他電話。(案發時,被告是如何搭訕?)被告一開始就看
到我,表情怪怪的,他跟我說不要誤會,我不是在跟妳搭
訕,我年紀大我很多,我對妳沒興趣,他說我剛剛去親戚
家幫小孩作模型玩具,剛到這家書局,他說他想要找1個
助理,他說他之前到日本去學半年的田園設計,後來回臺
灣,他現在手邊有1個案子是咖啡廳,他講解構造是要做
帳篷,帳篷外面有人的肢體碎片這些模型,他希望可以請
1個助理,他說他堂妹從小住在美國,偶爾會回來,他堂
妹回臺灣都是幫他做模型設計,他堂妹剛回去美國,可能
要3月才會回來,2月這個時間想找助理,問我可不可以當
他的助理,他說他會想要找我,是因為我看起來很乖,年
紀與他堂妹很像,所以很有親切感才想要找我。(妳剛才
表示被告營造旅館是他阿姨開的,被告帶去旅館時,他有
無任何行為讓妳相信真的是他阿姨或親戚所開的旅館?)
我是半信半疑,到旅館的時候他有喊旅館的人阿姨,但是
他喊的時候,還給櫃檯200元,而且對方還很冷淡,我有
問他她不是你阿姨,為什麼你還要給她錢,而且你喊她,
她都沒有反應,被告跟我說他阿姨本來就是這樣個性的人
。(所以妳雖然懷疑,可是被告跟妳解釋完以後,也只能
姑且相信被告的說詞?)我就是半信半疑。(是否因為如
此,後面有所顧忌不敢喊叫?)對。」等語,並具結證稱
:「〈審判長問: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或與證人對
質?被告答:有。〉(剛剛承認旅社房門完全打開,是否
為事實?)是。(與被告一起進入太吉利旅社,是否出於
自願?)我是被騙的情況下才自願的。(除了自己口說外
,有無辦法提出任何證明被告有違反妳意願對妳性騷擾的
實質證據?)可否調閱我與哥哥的通聯紀錄。(參與創作
的時候,妳並沒有因為抗拒被告的創作行為而發出大聲喊
叫求教,或是驚擾其他房客、旅社人員的情形發生?)是
,基本上我認為那個旅社根本沒有客人,因為當時並沒有
聽到有其他客人的聲音。(據檢察官轉述妳的說詞,妳在
創作當中為了提早回家有說自己月事來、胸部疼痛,這部
分被告是據5月30日在地檢署檢察官陳述這部分是妳騙被
告的,妳騙被告的目的是妳要早點回家,是否屬實?)是
,我想回家是因為被告想要碰觸我,是基於我自己感受到
自己被騙,我感覺到很害怕,所以我逼自己要冷靜,所以
我說想回家,月事是因為被告要碰我,所以我才講這個理
由。(創作完畢之後,有無收取酬勞,有無提出證據?)
我沒有收取酬勞,那時候5點在光南時,被告跟我說我們
先到麥當勞做試驗,只要做妳的手就好了,大概1個小時
,做完妳就可以回家,我會給1個小時的酬勞,到出來以
後被告跟我說1小時的酬勞在1月27日禮拜日連同那1小時
的酬勞才給妳,當下並沒有給我酬勞,被告說要等到禮拜
日才給我。(據檢察官轉述妳的說詞,創作結束後妳同意
讓被告陪同妳步行一段路,直到大家說再見,這件事是否
屬實?)是。(在偵查中說有問到被告家產的繼承問題,
是否屬實?)我根本沒有問到家產問題,我只問到有沒有
手機,因為被告要我的手機,我跟被告說你也要給我你的
手機,不然我不會給你我的手機,被告就開始講理由,家
產繼承問題是被告自己在說的,我只有聽到被告說母親在
不久前過世,被告把家產轉給他的朋友,被告現在沒手機
、沒家產、沒車子。(在102年5月30日偵查中,檢察官轉
述妳的說詞,創作結束後的步行當中,妳曾經向被告約下
次配合的時間為星期日,是否屬實?)預約時間並不是在
已經出來旅社後的同行時間談的,而是在旅社的當下,他
問我說1週大約1次,當時我想要離開,我說這禮拜好了,
被告說要禮拜六或禮拜日,我才說禮拜日,那時候就講好
了,被告重覆要碰我時,我都跟被告說禮拜日我們還有時
間,我在沒有跟家人講的情況下,我沒有辦法繼續作,如
果要做模型請等候禮拜日,我並不是在離開旅社時,才跟
被告預約時間,時間的預約是被告跟我講的。(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有針對假設性的事項或是
無事實證據的可以作詰問,依照之前3個問題打個比方,
假設A有說謊的潛力,然後對象是B,也曾經詢問B家中房
產繼承問題,依照常理推論A具有可能以誣告B的方式對B
提起告訴,企圖謀求賠償金的可能性,針對這樣的推論,
妳認為是完全不合邏輯,不可能發生的嗎?)我剛剛證述
屬實,而且我要再強調一次,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說
到家產繼承這個問題,從頭到尾我沒有聽到這4個字。(
依照常理推論,1個遭受性騷擾或猥褻的女孩子,事後會
讓加害於她的人陪同一段路,還主動問加害於她的人房產
繼承問題,甚至還跟被告預約下次配合創作時間,這樣的
情況假設若不是出於女孩子自願,是不可能的事情,針對
這樣的質疑,有何反駁?)為什麼要一直講到家產繼承的
事情,我已經說過幾次預約是被告跟我預約,而且是在旅
社的事情,家產繼承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說,說要讓被告
陪同我的一段路是為了降低被告的戒心,我怕如果沒有讓
被告陪同一段路,被告隨時可以把我拐走,被告要對我強
硬,我沒辦法反抗,我只是1個女生,所以我讓被告陪同
一段路就跟一開始我在旅社裡面敷衍被告,我星期日會赴
約是一樣的道理。(你是一開始就採半信半疑的態度,且
懷疑整件事情,為何還決定要跟被告一起進去旅社?)我
一開始是相信被告需要幫忙,再加上被告有拿出設計,還
有跟我講一些理論,雖然半信半疑,我還是想說應該可以
相信被告,但在我踏進旅社後,我的懷疑心變強,也有變
成我現在不敢出去了,因為一旦出去我不知道被告會不會
把我強押進來,被告一開始講話態度很誠懇,包括堂妹的
事情,還有被告的設計理念,這些都有讓我相信,我開始
懷疑是在進旅社之後,懷疑程度才變大。(妳進入旅社之
後,妳的懷疑變大了,就像妳剛才承認的旅社創作的時候
,門完全打開,且被告也沒有對妳做任何摀住妳嘴巴或強
制四肢行為的動作,跟妳所述具有強烈懷疑,當時妳還願
意跟被告一起在旅社裡面待將近1小時時間,若妳具有強
烈懷疑又具有深沈恐懼,妳怎麼有辦法在1小時內不做任
何抗拒?)我有做抗拒,但是我害怕,所以我沒有強烈的
反抗,那時候我人已經在門口了,雖然我懷疑,但是房門
是打開的時候,這點又讓我的懷疑降低一點,如果被告想
要侵害我,又怎麼會想要把門口打開,被告叫櫃檯阿姨的
時候,對方很冷淡,我開始懷疑,但是在房間的時候,被
告把房門打開,我只要坐著就好了,我想說既然房門打開
,被告應該不敢真的怎麼樣,外面都看得到。」等語,及
具結證稱:「(在被告碰觸陰部的時候,是隔著褲子嗎?
妳的反應為何?)是,被告碰觸我的時候,我有嚇到,我
聲音有放大,有說你不要這樣子,但是我聲音沒有很大,
他一開始說好好好,他也變得有點怕怕的,他暫時不敢怎
樣,後來被告看到我安穩之後,他安撫我說妳的心要正,
我們是在做藝術,這樣妳就不會怕了,過沒有多久他又繼
續碰觸我,中途我跟他說如果真的是藝術的話,禮拜日的
時候,我可否請我哥哥或我同學一起來,我想如果他有同
意的話,也代表這是安全的,他當時馬上跟我說你神經病
喔,幹嗎要帶他們來,妳已經成年了,應該要有自己的主
見,不應該什麼事情都聽妳家人,妳家人講的不一定是對
的,妳應該做自己的決定,他這樣意思就表明挑撥我跟家
人之間的信任。(在旅館的過程中,有無撥聽電話?)我
沒有接電話,我當時是 關靜音 ,我決定要跟他說我很急時
,我拿出手機,我那時候有發現我大哥有打電話給我3通
,我跟他說我現在很急,我要打電話跟我大哥講一下,他
已經打給我3通我都沒接,然後我就打電話給我大哥。(
當時手機的號碼為幾號?)我記得。(審判長諭知請證人
填載當時所使用的行動電話號碼並請寫下當時聯絡其哥哥
的行動電話號碼,填載後彌封附卷。)我打給哥哥的時候
,他聽不懂我在講什麼,後來他跟我說他以為我被朋友纏
住,為了要離開才會說那麼奇怪的話。(記得當時與哥哥
說什麼?)當時裝得很著急跟我哥說,我知道媽媽很生
氣,我沒有回家吃晚飯,我等一下就回去了,請他叫她不
要生氣好不好,我現在馬上就回去,其實那時候我媽媽人
在臺東。(那天過程中,是否記得被告碰到的陰部大約有
幾次?)我印象中有4、5次。(這4、5次的反應?)每次
我都有反抗,他都會安撫,我越來越急想要如何出去,最
後一次就是他為了確認我是否有月經來,還按壓我。(案
發當時的學歷?)當時就讀大學,我當時還未滿20歲,現
在仍就讀大學。(是否記得當時大學幾年級?)大二。(
在案發之前,有無工作經驗?)有,這點被告也詢問過我
,我的工作內容是幼稚園的助理。」等語(見本院102年
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卷第151頁背面至第163頁)。
⑷觀諸上開原告先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所為
陳述互核一致,且原告與被告素昧平生,僅在書局偶遇,
並未存有任何仇怨或利害關係,原告顯無設詞刻意誣陷被
告之動機與必要。參以,原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曾於
102年1月24日18時27分、54分許,與其兄長所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通話(原告兄長之真實姓名及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
號均詳卷),當時原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發話基地臺
係位於臺中市○區○○路○○○號等情,有遠傳電信公司雙
向通聯報表在卷可憑,經核上開發話基地臺所在位置,與
本件案案發地點太吉利旅社相近,足以佐證原告上開指述
內容,應屬有據,堪以採信。
2.證人即太吉利旅館人員 廖陳麗枳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是否認識?)他都是戴帽子,
這個人我有印象,因為櫃檯不一定是我值班,我值班的時
候,他有來我有印象。(他跟妳有無親戚關係?)沒有,
我是在上班的。(妳老闆是誰?) 劉澄清 ,是他媽媽在管
理,我都叫她老闆娘。(被告跟妳老闆娘有無關係?)應
該沒有。(妳有無跟被告講過話?)很少,他來旅館就是
說他要休息,我就拿房間鑰匙給他。(他每次去是否都帶
1個女孩子?)是。(他每次去是否都是同1個房間?)不
一定,看哪1個空的才會給他。(他有無跟妳們講說他租
房間要做什麼?)我不曾跟他講話,他只有說他要休息。
」等語,並具結證稱:「(旅客住宿有無登記?)住宿有
登記,休息沒有登記。(妳印象中被告去妳們旅館大概多
久?)印象中去年就有,因為我是打掃房間的,有時櫃檯
值班有時打掃,去年就有看過他。(有去掃過他去的房間
?)有,我印象中看到房間床上會有白色粉末,我覺得很
奇怪,好像是痱子粉還是什麼,不知道他為什麼要用這個
,我有時打掃隔壁房間會看到他房間都沒有關門。我有問
過另外值班打掃的人,他說他印象中他休息也都不關門。
(有無看到裡面在做什麼?)沒有,只有看到他坐在椅子
上,女生好像躲在床上有看到腳,但他們是休息的客人,
我不會一直看,只是瞄到。」等語,及具結證稱:「(妳
們平常旅館生意好嗎?)最近有好一點,大陸團來沒飯店
住,我們生意就會比較好,被告平常來的時候,休息的客
人幾乎都沒有,…。」等語(見上開102年度偵字第8930
號偵查卷第119頁至第122頁)。以及證人即太吉利旅館老
闆之母劉 陳桂治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被告照片,
這個人是否認識,是不是你的親戚?)不是,我沒有看過
。」等語(見上開102年度偵字第8930號偵查卷第152頁)
。觀諸上開證人廖陳麗枳與 劉陳桂治 等2人之具結證述內
容,可見被告與太吉利旅社之經營者間並無任何親戚關係
,然依原告陳述被告曾告知太吉利旅社係其阿姨所開設乙
節,則被告向原告虛稱太吉利旅社為其親戚所開設,顯屬
誘騙原告至該旅館之手段至明。
3.依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顯示:被告於102年1月24日在位
於臺中市○○路之麥當勞速食店與原告見面時,刻意頭戴
棒球帽等情(見上開102年度偵字第8930號偵查卷第32頁
),參以,上開原告陳述內容提及其向被告索取電話號碼
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託乙節,顯示被告於案發過程中,
確有刻意隱瞞真實身分之情形,況如被告所述因從事藝術
創作,徵求原告擔任模型助理,理應提供聯絡電話予原告
,然被告卻隱瞞其聯絡電話,以防原告知悉其真實身分,
足見被告之動機顯非其所謂藝術創作而邀約原告擔任助理
,自是昭然若揭。
4.另依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顯示:被告自89年起迄今,僅於
96年6月20日出境,並於同年月26日入境等情(見上開102
年度偵字第8930號偵查卷第204頁)。且被告於本院刑事
庭審理中陳稱:「(你的學歷為何?)文化大學廣告學系
,我是考插班大學進去的,大二就沒有唸了。(你的工作
經歷?)從我退伍之後,我在廣告公司、保險公司、書店
上過班,我還有在包裝設計公司上班過。(你有去日本求
學學藝過嗎?去日本多久?)我有去過日本,但是沒有去
求學過,我有去過日本1次,大概是6年前2007年6月20日
出去的,去7天,我只是跟團出去玩。(你是文化大學插
班2年級肄業,堂妹是什麼親屬關係?)她就是爸爸那邊
的哥哥或弟弟的女兒,我稱呼堂妹或堂姐。(為什麼跟本
件被害人都說你對堂妹也是這樣做?)堂妹只是1個代稱
,那我的邏輯是我把她叫做堂堂正正的妹妹,我叫她堂妹
,就像很多人把檳榔 西施 叫西施,一般人也不知道為什麼
叫西施。」等語(見上開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刑事卷第
208頁及背面)。觀諸上開被告陳述內容,被告未曾前往
日本求學及學習藝術創作,更未曾與其堂妹進行石膏模型
創作,卻一再以該等不實說詞向原告訛詐,其目的在於使
原告誤認其對原告實施上開猥褻行為係應徵藝術工作內容
,而得以正當化其對原告實施強制猥褻行為之理由亦明。
5.另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
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
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尤其關於犯人之特徵、犯罪之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
告訴人之指陳,難免因時間與記憶等因素,略有出入或故
予誇大渲染,證人之證言,亦同;然其對基本事實之陳述
,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採信。又證人之陳述
前後不符,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
由所致,究竟何者可以採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斟酌何
者與事實相符,以為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
其全部證言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3847
號、90年度臺上字第607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就其
遭受被告為強制猥褻行為之過程,已先後於警詢、偵訊、
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歷次指述明確,且其先後指述內容並無
矛盾出入,參以,被告於偵訊時已就其有於上開時、地因
製作石膏模型而先與原告到麥當勞速食店,之後再一同前
往旅社乙節供認在卷,足認原告所為上開指述內容,顯屬
真實有憑,至被告以原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
時陳述內容,就非關於強制猥褻之構成要件事實所陳述之
枝節末尾部分出入處,據以指摘原告指述內容即不足以採
信云云,揆諸上開說明,顯無從採認。另被告雖辯稱其有
陪原告走一段路等語,然被告有無對原告為強制猥褻行為
,與被告有無陪原告走一段路,並無必然關聯性,被告以
其有陪原告走一段路而辯稱其未對原告為強制猥褻行為云
云,顯屬無稽,無從採信。
6.綜上以析,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上情為
真實,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難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貞操
權係屬獨立之人格權,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權利」之一種,此見同法第195條第1項將「貞操」獨立列
明為法律保護之人格法益自明。而貞操權係以性之尊嚴及
自主為內容之權利,所保護之法益係任何人僅於有自由意
思下得為婚姻外之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查被告所為
前揭行為核屬刑事犯罪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貞
操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自屬正當。
(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原告遭侵害時係大學生,兼職擔任幼稚園助理,
每月收入約1萬多元;被告則為大學肄業,之前擔任設計
公司業務專員,每月收入約為底薪25,000元再加上將金,
名下無動產或不動產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為兩造
互不爭執,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稽,堪予採認。爰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及被告前揭不法行為對於原告貞操權所造成破壞之程度,
暨因而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尚嫌過高,應以300,
000元為適當,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無法
准許。
(四)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本件原告
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業於
102年8月8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則被
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
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無法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
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
,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於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