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黃文科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俊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60
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