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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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禮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