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曾秀蘭 即米堤裝潢設計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達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
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