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你吃素的原因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8月10日│100年10月03日│100年5月31日至100│││││年6月1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004、33245號│第32004、33245號│第54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25號│101年度簡字第82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3月26日│101年03月26日│106年05月1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25號│101年度簡字第82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判決││││││├────┼──────────┼──────────┼──────────┤││判決│101年04月24日│101年04月24日│106年0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6月25日至100│100年06月25日至100││││年06月26日間某時│年06月26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9號│第54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9日│106年05月1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6號│││判決││││││├────┼──────────┼──────────┼──────────┤││判決│106年06月27日│106年06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