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另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上開二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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