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九十三年度執字一一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判決(本院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八七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七號),並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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