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0三號),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