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瑤聰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壹拾肆萬柒仟玖佰│一─0000六九│││││限公司虎尾分行││柒拾壹元│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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