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交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