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嫌,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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