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