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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