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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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7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下稱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其於民國99年6月13日提示,僅獲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餘5,080,000元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於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內許可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本票17紙為證,本院依首開規定審酌相對人提出之本票後裁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其遭脅迫所簽立、並非出於自願,且本票之債務係抗告人之父母而非抗告人本人所積欠,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所述系爭本票係遭脅迫而簽發、本票債務係抗告人之父母而非抗告人本人所積欠等情,概屬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事項,揆諸前開說明,非為法院在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不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2│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3│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4│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5│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6│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7│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8│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09│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0│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1│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2│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3│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4│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5│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6│96年6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017│96年6月16日│3,500,000元│3,480,000元│未記載│99年6月13日│WG00000000│受償新臺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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