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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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四號
原告丁○○
丙○○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楊清安 律師 蔡弘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之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當事人拒絕陳述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並請提出原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