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七號
具保人 蔡邦榮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邦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蔡邦榮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