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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