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惟被告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台南市○○區○○○○街○○號八樓之一住處內,徒手毆打訴人二耳光,致告訴人受有頭皮血腫塊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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