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 張仁政 被上訴人 蕭伶惠
張仁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伶惠等人間因100年訴字第2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扣除上訴人部分勝訴之20,000元,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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