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張金堂
82號被告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田鈺
巷4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75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通南里1鄰坪頂253巷82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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