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張仁政 被告 蕭伶惠 兼訴訟代理人 張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張仁政」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仁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