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351號上訴人 曾東成
10號被上訴人 曾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351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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