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汶珊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麗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楊子萱 債權人 蔡美珠 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第三人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債權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而本件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經作成分配表,並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現分配表已分配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