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仁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