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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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 陳瑞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12日內,查報並估算:欲將系爭房屋之滲漏水修復完成,以利系爭房屋足堪供原告使用,其所需之必要修復金額約為多少?並以此金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並應按上開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3條所規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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