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婷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婷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鄭婷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11年6月23日上午1
1時5分許止,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㈢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二以上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仍依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商標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然念及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足徵素行良好,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亦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除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具狀提出告訴(見偵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外,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均未提出告訴;且被告已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分別達成和解,並已分別給付賠償金完畢,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陳報狀、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刑事陳報(一)狀暨和解契約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兼衡其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時間、數量、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考其犯後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參以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均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43頁、第45頁)。本院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獲利共計新臺幣4,000元乙情,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31頁反面),然被告已分別與前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業如前述,本院如再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冒之CHANEL商標耳環17對2仿冒之LV商標皮夾15件3仿冒之LV商標耳環1對4仿冒之GUCCI商標皮夾3件5仿冒之GUCCI商標耳環1對6仿冒之FILA商標襪子11雙7仿冒之adiads商標襪子45雙8仿冒之adiads商標長褲11件9仿冒之adiads商標短褲16件10仿冒之NIKE商標褲子3件11仿冒之NIKE商標衣服1件警方採證物(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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