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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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 李夆美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