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鍾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狀所載。
二、按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亦規定明確。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如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
另按聲請法院更定其刑者,應僅限於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鍾建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已於民國104年8月6日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則檢察官依據該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
再者,聲請人並非合法更定其刑之聲請人,所為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亦有未合。
四、聲請人如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有違法之處,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所為本案聲請,係對程序上有所誤解,尚無理由,爰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紀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