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部分內關於「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均更正為「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部分內關於「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之緩刑期間記載有誤,而上開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五部分均更正為「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薛慧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