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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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70號原告 吳麗玲 被告 李勝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該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陳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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