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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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
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九十四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