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保安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反訴 被告 丙○○
       董嘉明
       洪炳雄
      許 可
       李漢邦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反訴被告『丙○○』、『董嘉
明』、『洪炳雄』、『許可』、『李漢邦』之姓名及地址,應予
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列反訴被告丙
○○、董嘉明、洪炳雄、許可及李漢邦之姓名及地址資料,
應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