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原   告 易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峻
被   告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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