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原 告 易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峻
被 告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