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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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軒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1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