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0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