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陳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277元,及其中197,16
6元自民國9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0,27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
名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前於民國93年1月19
日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
)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遠
東商銀並向原告投保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詎被告後未依約
履行付款,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200,277元,遠東
商銀後以被告逾期未繳款為由,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依約
賠付遠東商銀200,277元後,遠東商銀即將上開債權讓與原
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影本、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影本、中國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信用險賠款計算書影本、消費者貸
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通知書影本、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險部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8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任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