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詹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駱威呈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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