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林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