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林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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