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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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美惠
相 對 人  連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戶證明文件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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