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劭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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