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肆萬肆仟伍佰陸拾 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263萬元,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條件,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增補條款契約書1紙、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紙、利率表2份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44,56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949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1│2,000,000元│97年7月19日│年息3.60%│97年8月2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日│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2│2,392,919元│97年8月19日│年息3.68%│97年9月20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949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1│丁○○│無│200萬元│95年4月19│原約定:按指標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7年7月18││││││日起至115│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以內,按左列利率│日││││││年4月19日│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10%,逾期清償在│││││││。如任何一│利率)加計1%計算,嗣│6個月以上,其超│││││││宗債務不依│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而│過6個月部分,按│││││││約付息,視│調整;其中借款人實際│左列利率20%計算│││││││為全部到期│負擔之利率比照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875%計算│││││││││,嗣後依上開機動利率│││││││││調整,其利息差額由政│││││││││府依規定補貼,如政府│││││││││不予補貼時,由借款人│││││││││全額負擔。│││││││││增補條款:95年3月10│││││││││日起按指標利率加計1%│││││││││計算,嗣後隨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1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違約時之利率年息│││││││││3.68%)│││├──┼──────┼─────┼─────┼─────┼──────────┼────────┼─────┤│2│同上│無│263萬元│95年4月19│95年4月19日起至96年│逾期清償在6個月│97年8月18││││││日起至115│4月19日按原告當時公│以內,按左列利率│日││││││年4月19日│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10%,逾期清償在│││││││。如任何一│息0.28%浮動計算。│6個月以上,其超│││││││宗債務不依│96年4月19日起至97年│過6個月部分,按│││││││約付息,視│4月19日按原告當時│左列利率20%計算│││││││為全部到期│公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53%浮動計算。│││││││││97年4月19日起至115│││││││││年4月19日按原告當時│││││││││公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03%浮動計算。│││││││││(違約時之利率為年息│││││││││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