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秀蘭 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請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聲請)。
㈢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權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㈣聲請前2年(即至民國98年4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陳明 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㈥陳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
商之情形為何?聲請人與銀行各提供之償還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㈧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1至3月份之薪資證明單。
㈨最近3個月內全戶(含父母、子女)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㈩提出聲請人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聲請人、子女「劉○○」、「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劉○○」、「劉○○」之戶籍謄本、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95、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扣繳憑單,及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陳明聲請人全戶(含父母、子女「劉○○」、「劉○○」)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陳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就子女「劉○○」、「劉○○」扶養費之
分擔方式?請列表說明,如有收據應提出(如學費繳費單等)。
陳明房屋貸款是否償還中?每月償還金額?並提出由銀行開具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相關房貸文件。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釋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扶養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
據)預納郵務送達費,即34元/份*(11+1人)×10份,共4,080元。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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